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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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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3.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一、企业破产重整由哪个管辖?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二、基层的执行标的额是多少?

由基层管辖的案件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因为标的额在5000万以上的,就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应该由中级人民管辖。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基层管辖,但是以下案件由中级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三、四川省高级人立案标准是怎样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指定高级人民审理或者高级人民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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