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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规定

来源:刀刀网

备注栏规定: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 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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