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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和开设赌场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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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类型的犯罪行为是比较多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当中应当按照罪来进行处罚,当然的,如果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即可,至于帮助公司收款是否构成犯罪,也是按照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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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100万的,构成罪的,以罪定罪处罚。构成罪客观上以聚众、开设赌场或以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为业,是指经常进行,以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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