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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来源不明的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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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除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两家药店明显违法,构成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行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去年发布通告,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药品,一律收缴,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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