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消费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如果属于销售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视为销售货物按适用税率征收。(一)按适用税率的处理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二)按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1)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注:营改增试点时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时,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执行。
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交什么税
劳务公司需要交税.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适用6%税率或者适用5%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依据: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当然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也是需要缴纳所得税和附加税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