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二等功是我军对内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等级中的一级,奖励等级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1荣誉称号,2一等功,3二等功,4三等功,5嘉奖。
1、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2、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
3、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
4、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5、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纪律条令》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主义和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