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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如何规定?

来源:刀刀网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及逾期申请的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待遇费用。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有助于监管安全生产、保护从业人员权益。

法律分析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去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去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去提出申请。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逾期提出工伤认定有什么后果

1、工伤认定申请是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个别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权利的漠视而被剥夺,《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理申请工伤认定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逾期未提申请,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有利于监管安全生产,保护从业人员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请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劳动关系和工作环境的稳定与安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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