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违反国家管理的规定;
(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3)扰乱经济秩序;
(4)以牟利为目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怎么认定?
客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专用管理制度。我国实行改革,建立以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是深化改革、促进竞争、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鉴于专用关系税制改革的成败,所以国家对专用实行严格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专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可见,伪造或出售伪造的专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管理法规,干扰了税制改革。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专用,包括专用防伪专用品和监制章。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包括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其他专用品。专用防伪专用品和监制章是专用的有机组成部分。
客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专用和出售伪造的专用两种行为方式。
1、伪造专用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专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括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专用的行为。
2、出售伪造的专用
所谓出售即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将伪造的专用以一定价格卖出的行为。既包括以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票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与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出卖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专用,否则不能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如非法出售真实的专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普通,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即非法出售专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非法出售罪等。所谓伪造的专用,是指通过伪造行为而产生的虚假,它并不要求与真实的完全一样,只要足以以假乱真、能蒙骗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己伪造的,还是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
主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的行为违反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专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二、什么是虚开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对于除了专用和其他具有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外的普通,存在着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等的不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以及税收征管制度,自然人和单位均可做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虚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