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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与旧城改造的区别

来源:刀刀网

1、更新对象不同:

棚改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适用范围,不再采用城市更新(旧改)的方式进行改造;

旧改对象为,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满足条件的旧商业区、旧工业区建筑物可放宽至15年的建成时间要求。

2、运作模式不同:

棚户区改造采用“主导国企实施人才住房”的模式,深圳罗湖“二线插花地”就属于棚户区改造;

旧改遵循“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深圳南山大冲村改造项目走的则是旧改模式;

但不管是棚改还是旧改,最终目的都是城市更新。

3、强制性不同:

棚改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对于少数不服从改造的,可以通过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程序等强制执行;

旧改则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必须百分之百的业主同意方可拆除动工。

4、配建要求不同:

棚改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配建为人才住房和保障型住房,且坚持以租为主,根据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情况,确定租售比例,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的棚改项目所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

旧改则按规定比例配建,无全部配建保障房的要求,可建商品房。

5、改造程序不同:

棚改没有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参照城市更新或者征收程序进行,棚改项目的确定、权利人信息公示、异议处理等内容并无章可循;

旧改则对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主体确认、预售及规划验收、回迁安置等等。

部门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旧房进行改造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者规划部门进行咨询,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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