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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刀刀网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村民荒山遭遇强拆,那么对于受害方来说是可以及时的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向提起诉讼,只要有合法的证据,那么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受到保护,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一、强制拆迁程序

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a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b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c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d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f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g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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