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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来源:刀刀网

法律主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以下定罪标准:拖欠员工一人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拖欠员工十人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工资。

法律客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鉴于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最高人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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