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给某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权力在人民,而不在人民。人民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讼诉,并给出定罪量刑建议,并不能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人民是审判机关,人民经过庭审之后,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及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认定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是能改的。法律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什么?
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错误或罪行,并且认真悔过自新而签署的一种认定罪行的法律文书,坦白自己犯罪行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结书作为一种从宽处理的依据,具有其存在的意义。这个具结书是由出具的,如果被告签署,就代表其对自己的罪行认同,并且接受惩罚。一般来说,签好这个具结书后,会酌情从宽处理。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二、批捕阶段罪名不对变更罪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批捕阶段罪名不对变更罪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人民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审查决定;
(5)对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