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案件退回

刑事案件退回

来源:刀刀网

法律分析:在庭前审查阶段,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被告人不在案的,需要补充材料的,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应当退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但是,对人民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以内补送;(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六)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