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可以参考湖南省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的规定,只要拥有了经济适用房就不可以有以自己名字出现的第二套房。
法律依据:《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0号)第三十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回购的原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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