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如何开具红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发生退货或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2、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上内容是律师整理的关于销货退回如何开具红字的解答,通过以上知识大家能够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