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另一方可以向起诉。已经有关于探望权的生效裁判的,可以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