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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擅自销售理财产品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应否担责

来源:刀刀网

通常要分析以下三点:

一是员工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可以通过行为是否有经营者授权、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否以经营者名义或身份实施、行为内容是否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来综合判断。

二是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判断的关键不仅要求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且投资者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银行是否违反审慎经营和严格监管义务。一旦银行存在监管缺失,如员工私刻单位公章、擅用业务介绍信等方法进行违法犯罪,或在银行经营场所内擅自向客户推介其他理财产品等,银行则应对客户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补充:

因在投资人基于银行职员职业身份产生合理信赖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便应推定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职员所在银行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从目前判例来看,部分认定职员销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直接判决银行赔偿损失。有的认为虽职员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但银行在员工监管上的重大过失与投资人损失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还有在认定职员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的同时,认为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对投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投资人损失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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