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可以向起诉民事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有:(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医疗损害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吗
医疗损害有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医疗事故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的过错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推定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其中,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认定为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二、民法典什么情况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以下情况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违反法律、行规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