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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想申请离婚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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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可判决准予离婚。

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注意一些程序性问题:首先,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其次,涉及到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情形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因为诉讼代理人无法表示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以调解方式准予离婚,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好,但不能调解和好的,必须以判决方式决定是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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