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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对方无力偿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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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中,经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一、诉讼中止有哪些法定情形

人民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人民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的;

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成确定权属;

4、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被执行拍卖的房屋有什么办法中止执行

被执行拍卖的房屋可以中止的办法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房屋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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