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行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50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