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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土地使用权归谁?

来源:刀刀网

(一)

1、土地属于集体,但生产队无权收回,要居委会以村集体的名义才有权收回

2、居委会以村集体的名义收会荒山的,要有合法的理由,并且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不能破坏林木、果林、耕地

3、开发的山地,如果现在是耕地,则要补偿你开垦所需的合理费用,如果是林木、果园则要赔偿你林木、果园的合理损失,但应没有承包合同或其它合法证件,补偿可能会相对市场价格要少

4、地上附着物在没有确定归属人前,不得破坏、占用,否则以非法占有论处

5、任何单位或个人,甚至相关权力机关不得侵犯合法的劳动成果,否则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或向起诉

(二)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的,根据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在农村,农民若是想获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开荒,但是为了防止农民依照自己的意愿,随意的开荒,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土地开荒法》。根据此项法律规范的规定,开荒土地是需要获得国家机关的同意的,同意之后,开荒的土地属于该主体个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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