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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举报人受到人身威胁该怎么办?

来源:刀刀网

举报人身安全受威胁,可向机关报案,机关应积极调查并提供适当保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向举报人说明法律责任。机关等应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保守秘密。

法律分析

会保护。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机关报案。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拓展延伸

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与隐私?

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与隐私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应确保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得到严格保密,只有必要的人员才能访问。其次,建立安全的举报渠道,采取匿名举报方式,以防止举报人身份被泄露。同时,加强对举报信息的保护,采取加密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此外,应建立有效的举报人保护机制,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安全咨询和紧急联系方式等,以确保举报人在受到人身威胁时能够及时得到帮助和支持。最重要的是,加强对泄露举报信息的追责和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结语

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与隐私是至关重要的。机关应积极调查威胁情况,并为举报人提供适当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保密举报人的身份,确保其安全。同时,建立安全的举报渠道,采取匿名举报方式,加强对举报信息的保护。为举报人提供法律援助、安全咨询和紧急联系方式等,确保其在受到威胁时能得到及时帮助。对泄露举报信息的行为应追责和惩罚,以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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