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一、人民的性质:
1、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
3、最高人民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
4、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
二、人民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机关、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人民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切实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人民在办案中的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为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