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审普通程序指定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日,或者自答辩期限届满后不得少于15日(不包含答辩期15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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