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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次退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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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次退侦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一、法律依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退侦的次数不超过两次,如果在两次退侦的期限内仍然未完成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的,则需要释放当整个。需要注意的是,退侦的程序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的,但一般是由机关执行。二次退侦后无法认定的可以释放当事人,但在进一步认定后,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可以再次进行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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