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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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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适用对象是有特殊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二者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故不能以劳动教养代替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办理犯、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复》,人员犯罪的,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机关侦查、预审和向人民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56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第57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人员涉嫌犯罪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条件、方法和要求与在社会上犯罪的情况并无区别。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起诉决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决定不起诉的,撤销取保候审,交由有关部门继续执行劳动教养。

一、与的区别

劳动教养和的区别:1、性质不同:是刑罚执行措施,劳动教养是行政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劳动教养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3、适用程序不同:需判决,劳动教养由门决定。4、执行场所不同:场所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动教养场所主要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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