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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哪些权利应依法保护

来源:刀刀网

法律分析: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一般认为死缓不是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它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被判死缓两年后会死吗

被判死缓两年后是否会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是:

1、判处死缓后,如果在缓期期间当事人有故意犯罪的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会下达执行令,对犯罪分子处死;

2、判处死缓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一、死缓和死刑的区别: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4、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缓减刑的情况: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5、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罪犯又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不用等考验期满,可以直接上报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否则在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就可以对罪犯进行减刑,具体减刑为无期徒刑和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判处死缓后,如果在缓期期间当事人有故意犯罪的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会下达执行令,对犯罪分子处死。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区别是:

1、刑罚的变更不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标准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2、考验期限的计算不同。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一般认为死缓不是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它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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