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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仲裁不服是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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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当事人解决纠纷适用仲裁时,应遵循一裁终局原则,即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便发生效力,当事人双方不服的不可以就原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不能上诉,但是可以向申请撤销仲裁的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的作出及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从签字的那一刻起就开始生效了。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如果超过15天没有向申请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话,仲裁结果生效。如果申请的话,只要符合条件,会撤销仲裁结果要求重新审理。

二、劳动仲裁是终审还是一审

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纠纷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对一审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起诉,劳动者不受此,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裁决书中的错误或遗漏事项如何补正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的这种终局效力体现在实体方面,但由于种种原因,裁决书有可能在形式上出现一些错误,这就有必要对裁决书进行补正。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构成裁决书进行补正的事由。

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律没有时间;二是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补正的请求权。

因此,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上述可以补正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除补正部分外,该补正裁决不影响原裁决书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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