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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会法》关于工会诉讼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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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关于工会诉讼权利的规定

《工会法》关于工会诉讼权利的规定有四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这一条规定,暗含着工会应资助劳动者诉讼、亦可代理劳动者诉讼。这就是说,当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时,工会应出面帮助劳动者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这两条都涉及两种诉讼,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侵权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时,工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侵权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时,工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新《工会法》明确赋予了工会诉讼权,从立法的角度为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保障,弥补了1992年《工会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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