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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前将共同财产现金转账给前妻之女,能追回吗?

来源:刀刀网

您好,丈夫死前将共同财产现金转账给前妻之女,您能追回。

首先看老公是否留有遗嘱,有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遗嘱中明确说明这笔钱是给前妻之女的话,那您的丈夫是有处分权的。若是未留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各位继承人之间可以就遗产分配问题进行协议处理,各继承人可以协商其中各方的分配份额。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你老公就只能就其享有的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做出处分,无法就你的那二分之一的共同财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即使立有遗嘱把全部的财产都给前妻的女儿继承,这份遗嘱对属于你的二分之一也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而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时候丈夫偷偷将共同财产现金转账给前妻之女,是属于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妻子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为丈夫有偷偷将共同财产转走,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您发现丈夫转移财产的时候你们已经离婚了,是在离婚后。您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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