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协议达成后,肇事方因力付现款而出具欠条给受害方,以求得交警部门将扣留的车、证件放行;付款时间逾期后又不履行,受害方追究未果而向起诉;
(二)调解协议一次性履行解决后,当事人一方又以伤未痊愈或漏算应赔偿的费用等为由,向起诉的;
(三)调解期满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就损害向人民起诉的;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关处理时,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违章行为的赔偿纠纷;
当事人一方持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或机关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机关指定预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为由;
持有机关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提起民事诉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