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动产丢失办法如下:
1、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