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天津市本月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 含人工喂养 ) 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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