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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有什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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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有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法律援助条件有以下几点:

1、经济困难,即是低保户、贫困户及经常居住地事处、乡镇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公民;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民事案件包括下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的;

8、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9、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1、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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