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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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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法律客观: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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