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构成和认定: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构成要素包括侵犯正常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行为为包庇或纵容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认定该罪需注意与其他罪行的区别,如玩忽职守罪,区别主要在主观方面、行为方式、定罪情节和侵犯客体等方面。
该罪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根据具体情况,轻微情节可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怎么构成的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完毕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行为的,原则上构成本罪且为既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包庇、纵容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如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他人未作伪证而未遂,且能自首或立功的;帮助性质组织一般成员逃匿后即行帮助抓获归案,认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论处。
2、此罪与彼罪
纵容性质组织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后罪则出于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一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的所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3)定罪情节有不同。本罪系行为犯,一实施纵容性质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除非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都构成本罪;后罪为结果犯,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方能构成其罪。
(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且以后者为主;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结语
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构成要素明确:侵犯正常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行为为包庇或纵容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有故意。相关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94条。对于该罪行的认定,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本罪侵犯的客体复杂,既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损害社会治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或者明知是逃离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罪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人员、人民、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