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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对公账户可不可以开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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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对公账户是否可以开专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个人转对公账户一般不能开具专用;

2、如果对方公司出具一个委托个人支付这笔款项,是可以的。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具体如下:

1、第一联是记账联,是销货方联,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2、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3、第三联是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发生以下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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