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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只投资不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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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务员只投资不参与经营《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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