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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以及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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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有:

1.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合同到期前一方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3.合同到期后一方拒绝还款。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灾害。第二,行为。第三,社会异常事件。

2.合理损耗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能证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白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免责事由意在平衡承运人与货主间的利益关系,由货主负担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合理损耗所导致的损失。

3.债权人的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三、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因违约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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