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不能进行刑事和解,因为它不在可以和解的范围内。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和过失犯罪案件,但寻衅滋事罪属于故意犯罪案件,不能和解。
法律分析
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因为不属于和解范围。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涉及民间纠纷,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外的过失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故意犯罪案件,因此不可进行刑事和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