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不能开具专用?为什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不能开具专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因此,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就可以给对方开具专用。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第十七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的,可以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第十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专用。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