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怎么处理
1、营业执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2、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二、超范围经营专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转出
1、法律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律规定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法律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或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3、法律规定:专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法律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使用范围或超过领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的、被税务机关依法律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发售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的,这些情形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若未依法律规定收缴,可以自开。对临时取得超出领购使用范围或被税务机关依法律规定收缴的,可以申请代开。由此,若公司取得上述专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