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事处(乡、镇)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当然,不同的公证处对材料及证明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先向当地的市一级公证处咨询。
每一个县市都有公证处 ,没有明确的地域。
哪些材料可以用做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报告、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人事档案材料等。
特殊: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亲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父母亲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2、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②《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同时提供父母结婚证。
3、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职工履历表等。
1、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计生部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民政部门:《收养证》。
2、机关:原始户籍底册、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