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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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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法理在于商品品交易风险机制经历三个阶段:合同订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以及交付主义以及准物权主义,值得注意的是准物权主义,其主要适用于试用期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一、房产证能写三个人的名字吗

房产证能写三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人,房产证上的人即为共有权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

二、仓单的物权效力的体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民事主体占有仓单与其对仓储物本身的占有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这是仓单交付的首要效力。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依民法典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定的,即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理解为各仓单持有人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现两份或多份仓单请求给付,则应当以最先签发的仓单为准。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除盗窃、抢夺、拾得遗失物等违背所有权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将物储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取得的仓单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单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于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三、婚后财产增值部分归谁?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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