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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填写了专项扣除却没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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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附加扣除填了为什么没有抵扣有这几种情况:

1、填好信息不正确:信息不正确主要包含扣除本年度不正确、递交的材料发生缺少或者未完备的状况。

2、申报方法不正确:现在也有【根据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税本年度自主申报】这两种情况,用户若想每月发放工资报个税时就在薪资中享有专项附加扣除得话,申报方法务必挑选【根据义务人申报】。

3、审批期还没完成: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审核期是3-5个工作日,要是在申报后没有接到申报不成功的有关信息。则审批期完毕,用户就可以接到退钱。

4、所选择的缴纳企业不正确:同一专项附加扣除新项目只有在一家就职单位进行扣除,一旦挑选则享受不到到扣除利益。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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