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刑最新规定及如何正确确定该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第349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罚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注意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以及与包庇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刑最新规定
1、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1)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正确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结语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罚幅度已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确定本罪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正确区分知情不举行为和包庇行为的界限。此外,包庇罪与本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机关,并配合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经费保障,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