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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保异地就医报销

来源:刀刀网

1.在深圳是办理医保备案,一般可直接前往当地医保机构办理,或在线上办理也是可以的;

2.准备好相关材料,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准备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准备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或者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等;

3.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当地社保机构进行报销,工作人员会审核资料是否符合报销条件;

4.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报销,一般会以短信方式通知,或者邮寄《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给参保人。

若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连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可以垫付现金再回深圳社保窗口报销。

社保账号是卡号还是身份证号?

社保账号是身份证号,拿出社保卡,可以看到有照片的一面有两个号码。第一个是社保保障号码,也就是个人身份证号码,即社保账号。第二个则是银行卡号。在社保官网上查询社保信息时,可以只需要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即可登录了,或者也可以输入手机号和密码登录。

社保卡用处多多,其中之一就是可以当作身份证使用,毕竟其账号就是个人身份证号。

深圳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内地因急病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市社保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办理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9)在职员工须提供单位证明(原件1份)。

医保异地报销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报销比例: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2、审查批准

申请受理机关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在各区社保分局参保的,到各区社保分局申请。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深圳社保异地生育报销流程

如果深圳购买社保在异地生育,则拿回报销单来深圳社保局报销,限额剖腹4500元,顺产3300元,提供以下资料报销:

1、门诊病例或者孕产妇手册;(验原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3、医院原始收费收据;(医保科收复印件。财务科收原件)注意必须与费用明细费用一致

4、医院费用分类汇总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收原件)

5、疾病诊断证明或者出院小结;(收原件)

6、本人医疗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有深圳市计生部门统一开具的深圳市新版《计划生育服务证》(深户)(收原件);

《计划生育证明》(非深户、深户);此证在深圳所在(计生办)办理,这证明有日期请在规定时间办理(验原件,收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非深户)(蓝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此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要当地部门盖公章;

9、本人银行存折或卡(限四大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财务科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如代办人办理:代办委托书(收原件)、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意:

1、住院收费收据、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身份证(以上三种原件需印在一张A4纸上);

2、本人银行存折或卡、本人医疗卡、代办人身份证(以上三种原件需印一张A4纸上);

3、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费从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

产前检查:

1、门诊有效收费收据(收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3、相关检查报告单。

4、生育报销必须是在保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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