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如何确保
——莫名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来经历四年,于2012年启动修法程序并且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修改根本原因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大部分企业超三性用工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全国总工会的2011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截止2010年底劳务派遣工已经超过6000万、全国劳动者2亿,劳务派遣工占劳动者人数马上就快占一半人数。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规的出台。在很多企业看来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回到了铁饭碗,“仲裁不收费用”会增加劳动争议。在加上某些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的鼓吹。很多企业觉得增加了用工成本。从“企业”要赚钱的角度讲企业正好需要需找这样的一个空间。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总共短短不足十条规定,法律在每个人理解里面也是各不相同。
比如:“一般”、“应当”这些词汇在很多人理解里面都是建议性文字。在加上执行的时候甚至觉得这些都是建议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面规定劳动派遣是“全日制用工”用工形式。这就更为企业规避劳动合同中的“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用工成本”(工资报酬、集体行动)提供了空间。甚至很多劳务派遣在自己的网站上都是这样写的以争取更多的企业合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讲了劳务派遣公司设置条件、签订合同期限(2年)、异地派遣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报酬、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可以组建工会、享受同工同
酬权利等等。表面上看上去好像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已经是面面俱到。
但是为什么大家叫到最多的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了!
有关媒体报道“同工不同酬”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新闻也不少,都是不予受理。说白了大家都是对这个劳务派遣争议处理没有“经验”,谁都不愿意开这样一个“口”
这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草案中讲到的主要四个方面:
第一是:劳务派遣的生存管理,觉得以前的注册资金太少,增加到100万,并且增加行政许可制。
第二是:修改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并做了一些规定临时性指“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第三是:增加罚款力度(罚款的数额也不是很多),及时有这么多罚款数额如果劳动监部门不去查那也白搭!
第四是:同工同酬写入劳务派遣协议。
总体从这次修改的内容来,看很多条款还是有足够的空间让企业进行规避。所以最根本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劳务派遣还是依然可以须速成长。
《大连晚报》2012年8月21日报道截止一个月的时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已征得55万条意见,创历史新高。大家纷纷在网站系统里面提出意见。这一数字背后也体现了社会对此次修法的关注。这次修改的条款也正如很多劳动法律专家、和一些良知学者说的一样。根本问题是现在很多“相关部
门”不执行,强制修法也是起不到实质作用。55万套意见收集上去以后得到是重回了“审批制”。
这次修法笔者认为如果温总理能够像帮建筑工“熊德明丈夫”讨工钱一样,为劳务派工争取一次同工同酬的权利。远胜于修改此次《劳动合同法》。
虽然行政命令的方式效率很高,但是很容易流于形式。据此要确保“同工同酬”的实施需要的有比较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社会应对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进行监督执行。促使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从而使这种非主流用工方面慢慢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