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1、担任董事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关于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特别规定,主要见于 2001年发布的《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的通
知》(证监发[2001]102号,“《指导意见》”);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307 号,《〈深交所备案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上证发〔2016〕48号,《〈上交所指引》”)
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详见下表,《上交所指引》相较《指导意见》、《深交所备案办法》相较《上交所 指引》的不同规定,均以红色字体标注)
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任职条件(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特别的,交易所规则要求取得董事资格证书)和独 立性(主要从避免关联关系方面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的各类情形)方面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定。特别的,交易所规则还 有对董事候选人不能有不良记录和勤勉尽责的要求。
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务员、中管干部、党政机关领导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候选人,或者拟担任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 保公司、期货公司等的董事,还应当遵循其他特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指导意见》 任职条件 《上交所指引》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和《公务员法》,纪委、 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 立监事的通知》,纪委、教育 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关于兼职任 务的规定;以及中国《保险 《深交所备案办法》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疋;和《公务员法》等的相关规疋 (增加组织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国人民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 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证 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银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 性;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规、规章及规 贝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公司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和其他法律、行规和部门规 章规定的情形。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已取得董事资格证书(提名时 未取得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 证书) 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 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 以及深交所的其他业务规则的规 定)。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 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重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已取得董事资格证书(提名时 未取得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 证书) 性要求 (不得担任 重事的 情形)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1河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份1沖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5沖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咼级管 理人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 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员;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举情形的人员; 人员; 最近十二个月内,重事候选人、 其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性的情 形。 任职及曾经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性情形的人员; 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性的情 形。 但上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曾被中国行政处罚;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近三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
以上通报批评;
曾任职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 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曾任职董事期间,发表的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规 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企业。
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行政处罚 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 等部委认定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在过往任职董事期间因连续三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一个月 的;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董 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 司董事候选人。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 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 该上市公司董事。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 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 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 提名候选人时,重点关注如
存在如 下情形之一的,提名人应当披露具 体情形、提名理由以及是否对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及应对措施:
1) 过往任职董事期间,连续两 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数二分之一的;
2) 过往任职董事期间,未按规 定
发表董事意见或发表的 董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实不符的;
3) 同时在超过五家 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
4) 过往任职董事任期届满前 被上
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
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的; 6) 可能影响董事诚信勤勉和
履职的其他情形。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 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 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称、博士学位。